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范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范某伙同蔡某某(取保候审)、辛某某(取保候审)三人在本市地铁2号线春熙路站,趁受害人陈某下车时,由范某动手,蔡兆洪、辛享华为其打掩护,将陈某放在裤包的一部价值3733元的黑色苹果11牌手机盗走,后以2300元人民币变卖。范某分给蔡某某和辛某某每人5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伙同江某某(取保候审)在本市高升桥地铁通道,趁受害人黄某某不备,范某打掩护,江虎动手将黄某某随身挎包内的一部价值3470元的华为荣耀30PRO手机盗走,后以2200元的价格变卖,每人分得1100元。

2020年7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范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价值认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范某多次盗窃刑事犯罪前科,且系累犯,盗窃金额较大,认罪认罚,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