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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兴全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39号 

被告人范兴全,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9********,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兴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范兴全来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中学对面宋某某经营的“**二手电器厨房设备”门市,趁无人之机,将门市厨房灶台上棕灰色斜挎包内的人民币1100元盗走。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范兴全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范兴全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兴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兴全曾经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本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可以从轻处罚;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兴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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