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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军、杨锦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范军,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执行总裁,住张家港市********号(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号)。被告人范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锦春,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2********,汉族,大学文化,系“**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责人,住张家港市**镇**小区(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锦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岩,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523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责人,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赵岩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被告人赵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忠,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张家港一分公司”负责人,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片**组**号)。被告人黄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进杰,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张家港二分公司”、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责人,住张家港市**镇**城**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汪进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责人,住张家港市**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苑**幢**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黄忠、汪进杰、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月10日、3月23日、6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4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黄忠经商议后,通过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公司)、**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影视有限公司控制人朱某甲谈判,由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黄忠在张家港市筹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张家港分公司)。2016年10月,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黄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开始在张家港市**广场以**基金张家港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经营过程,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黄忠,通过召开酒会、口口相传、业务员推广等方式对外宣传,以支付高利息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对外销售“创新3号”、“金凤26号”、“金凤16号”、“金凤8号”等理财产品,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至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0余人次,共计人民币25284.7万元。

2017年7月,被告人汪进杰加入**基金张家港分公司,后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汪进杰将**基金张家港分公司设立为**基金张家港一分公司,增设**基金张家港二分公司、行政中心,由被告人黄忠负责张家港一分公司经营,被告人汪进杰负责**基金张家港二分公司经营,被告人杨锦春、赵岩负责行政中心对一分公司、二分公司的管理事务。至案发,**基金张家港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余人次,共计人民币13120万元;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5月7日间,张家港分公司、张家港行政中心、张家港本部名下吸收公众存款17人次,共计389万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在被告人黄忠推荐、联络下,与朱某甲等人商议后在张家港市以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从事上述非法吸收存款活动。至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人次,共计人民币6072万元。

2018年1月,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等人在常熟市开设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甲控制)常熟分公司,从事上述非法吸收存款活动。至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人次,共计人民币3435万元。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杨锦春、赵岩、黄忠被张家港市预防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并被告知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后经过商议,由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汪进杰将经营地点转移至张家港市**镇**广场**栋**室,以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的名义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人次,共计人民币5621万元。 

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7849.7万元;被告人黄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1356.7万元;被告人汪进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8741万元;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072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杨锦春、赵岩、黄忠、汪进杰、曹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理财合同、营业执照等;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吴某某、何某某、许某某、杜某某、徐某某、邹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黄忠、汪进杰、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黄忠、汪进杰、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黄忠、汪进杰、曹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黄忠、汪进杰、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松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军、杨锦春、赵岩、黄忠、汪进杰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案发后,查封被告人不动产7处、汽车1辆,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828845.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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