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范利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1********,汉族,中专毕业,经商,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段**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我院批准,2019年2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利军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有关证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28 日13 时许,被告人范利军利用手机“探探”软件结识外地来开封游玩的女孩翟某某,双方互加了微信,并约定在开封市**中学对面的加油站见面。见面后,被告人范利军先带着翟某某到小宋城吃饭,后在开封市**街**酒店**房间开了房间。把房间钥匙交给翟某某,自己出去办事。当晚约九点多,被告人范利军又开车接上被害人翟某某到**路**KTV唱歌。在唱歌过程中让翟某某喝啤酒。在翟某某喝醉酒的情况下,被告人范利军利将其带到**酒店**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翟某某趁范利军不备,通过微信向男朋友范某某发送求救信息,范某某接到求救信息后报案,并带领民警到该酒店**房间,将被告人范利军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 ;美团订单及手机截图;聊天记录;2.鉴定意见:DNA鉴定书;血液乙醇定量司法鉴定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二份、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 4.被告人范利军供述;5.证人范某某证言;6.被害人翟某某陈述;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利军乘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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