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136号

被告人范某,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3********,汉族, 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范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23日释放。被告人范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于2020年7月29日凌晨,至常熟市**城**幢南门停车厂内,趁无人之际,先采用剪刀剪断电线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分别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超威牌”、“傲天牌”电瓶各1组5个;后采用直接拉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电动三轮车1辆,后予以销赃。经鉴定,上述超威牌”、“傲天牌”电瓶、蓝色三轮电动车内“海宝牌”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520元。

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分别发还上述被害人。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范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瓶2组、电动三轮车1辆;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常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付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雪生

检察官助理:朱丽佳

 2020年831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郯城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