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范午,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8********,汉族,大学文化,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服务工作者,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路**里**号,住无锡市滨湖区**苑**区**号**室。被告人范午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午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午于2016年以来,在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服务所等地,利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谎称替被害人代理相关民事诉讼,以诉讼费、代理费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又通过向被害人谎称已经立案、开庭或伪造协助执行文书、判决书、出庭笔录等手段让被害人误以为已经帮助被害人代理相关诉讼。被告人范午又虚构向相关人员支付迁让费等事项,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范午还虚构家人生病等理由,以借为名诈骗被害人财物。被告人范午采用上述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上述赃款均供其个人花用。期间被告人范午为掩盖其诈骗行为,伪造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传票等国家机关公文共7份。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范午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与张某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范午代理张某甲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代理费30000元。后范午以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名义收取张某甲人民币49000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通过带张某甲到法院调解室,伪造《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传票》等手段让张某甲误以为已帮其代理相关诉讼。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范午虚构家中装修需要资金,以借为名骗取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2月,被告人范午与张某乙约定由范午代理张某乙的离婚诉讼案件,代理费3000元,后张某乙支付给范午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通过带张某乙到法院调解室,并伪造内容为不予离婚的虚假判决书给张某乙等手段,让张某乙误以为已帮其代理离婚诉讼。2019年2月,被告人范午与张某乙约定再次由范午代理张某乙的离婚诉讼案件,诉讼费用1000元,后张某乙于2019年2月16日支付给范午人民币3000元,范午于同年4月18日归还给张某乙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范午通过带张某乙到法院调解室,伪造《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给张某乙,让张某乙误以为已帮其代理离婚诉讼。
3.2018年8月,被告人范午与陶某某约定由范午代理陶某某的借贷诉讼案件,后范午以诉讼费、代理费等理由收取陶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通过带陶某某到法院,并伪造《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手段,让陶某某误以为已帮其代理相关诉讼。
4.2018年8月,被告人范午与李某甲约定范午代理李某甲的离婚诉讼案件,后范午以诉讼费、代理费等理由收取李某甲人民币6840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通过伪造《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手段,让李某甲误以为已帮其代理相关诉讼。
5.2013年以来,被告人范午代理惠某某离婚诉讼案件,并收取惠某某1000元,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8年6月,惠某某再次支付给范午5000元,让范午继续代理惠某某离婚案件。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并通过伪造内容为准予惠某某与其妻子江某某离婚的《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让惠某某误以为已帮其代理离婚诉讼。后惠某某又委托范午让江某某搬离惠某某住处,被告人范午又以需要支付给江某某相关费用为由陆续收取惠某某人民币25000元,但范午并未与江某某联系,并通过伪造执行局谈话笔录等方式让惠某某误以为范午已从事相关工作。后范午陆续归还惠某某人民币15000元。
6.2018年6月,被告人范午与袁某某约定由范午代理袁某某的抚养费诉讼案件,后范午以诉讼费、代理费等理由收取袁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通过带袁某某到法院等手段,让袁某某误以为已帮其代理相关诉讼。
7.2018年3月,被告人范午与范某某约定由范午代理范某某的房屋漏水诉讼案件,后范午以诉讼费、代理费等理由收取范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并向范某某谎称已经至法院起诉,让范某某误以为已帮其代理相关诉讼。
8.2018年6月,被告人范午与张某丙约定由范午代理张某丙继承纠纷案件,后范午以诉讼费、代理费等理由收取人民币33229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并向张某丙谎称已经至法院起诉,张某丙发现范午并未帮其代理相关案件后,范午归还张某丙人民币10000元。
9.2016年,被告人范午与宋某某约定由范午代理宋某某的前儿媳迁让诉讼案件,后范午以诉讼费、代理费等理由收取宋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向宋某某谎称法院已经立案,被告人范午又以需要支付给宋某某前儿媳相关搬迁费用为由收取宋某某3000元。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范午虚构父亲生病,以借为名骗取宋某某妻子现金支付给其的人民币6000元。
10.2018年8月,被告人范午与周某某约定由范午代理相关遗产诉讼案件,后范午收取周某某人民币30000元,其中10000元系诉讼代理费,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并向周某某谎称已经立案。
11.2018年4月,被告人范午代理吴某某房产纠纷一审案件。2018年7月11日,滨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范午在吴某某的委托下提出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同年10月1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未缴纳诉讼费为由,按吴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范午谎称需要缴纳上诉费用为由,向吴某某收取14500元。
12.2018年10月,被告人范午与杨某某约定由范午代理相关经济纠纷案件,后范午以诉讼费、代理费等理由收取杨某某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向杨某某谎称法院已经立案。
13.2019年3月,被告人范午与许某某约定由范午代理相关离婚案件,后范午以诉讼费、代理费等理由收取许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向许某某谎称法院已经立案。
14.2019年1月,被告人范午与沈某某约定由范午代理沈某某经营的无锡焱虎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后范午以诉讼费、代理费等理由收取上述公司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向沈某某谎称法院已经立案。
15.2019年5月,被告人范午与柏某某约定由范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后范午以诉讼费、代理费等理由收取柏某某人民币24469元,被告人范午并未至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向柏某某谎称法院已经立案。
归案后,被告人范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收集的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午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范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卓群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午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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