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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占全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范占全,绰号:范四娃儿,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办事处**组**号。曾因犯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对其批准逮捕,威信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8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占全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王某甲(已判刑)与曹某甲(另案处理)在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缪斯酒吧发生口角纠纷,双方欲发生斗殴,被季某某劝止。当日凌晨3时50分许,王某甲邀约被告人范占全、郭某某(在逃)等人,曹某甲邀约曹某乙、王某乙等人,双方在威信县扎西镇龙洞坡村民小组解木厂处,持砍刀等工具发生斗殴,其间,致曹某乙、范占全等人受伤,曹某甲、郭某某车辆受损。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乙此次损伤为轻伤二级,范占全此次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员曹某甲、曹某乙、王某甲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范占全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占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占全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占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占全系王某甲邀约,所起作用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范占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占全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占全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补充证据卷88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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