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范卫东,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现住地:四川省大邑县**镇**社区**组**号。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卫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范卫东欲进入大邑县安仁镇刘氏庄园内安惠里5号旅游警务工作站盗窃,对旅游警务工作站大门进行踢踹,大门未被踢开,盗窃未遂,造成旅游警务工作站大门损坏。
2、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范卫东对大邑县安仁镇刘氏庄园内安惠里5号旅游警务工作站的大门进行踢踹,破门而入,盗窃工作站内执法记录仪1部、对讲机7台和战术腰带1条,并造成旅游警务工作站大门损坏。后经价格鉴定,被盗执法记录仪和对讲机的价值共计2252元。
被告人范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卫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卫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卫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源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范卫东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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