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各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7时15许,被告人范各军在大亚湾区**市场**号档,趁被害人赖某某不注意,将放在该鱼档台面的1台VIVO X21UD手机及1台VIVO Y35A手机盗走,后贩卖给惠阳**路边流动收手机的男子,获利现金160元人民币以及一部苹果6手机,现金赃款已被挥霍,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 X21UD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284元;被盗的VIVO Y35A的价值为人民币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各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各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各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各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各军有期徒刑五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国煌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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