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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吉长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范吉长,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199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9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吉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范吉长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园**园西侧路边,将被害人远见的津F****7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后,将车内的2500余元现金、MK牌手提包、充电宝、银行卡等财物窃走。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车内储物箱拭子中检出的STR分型,与范吉长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9212乘以10的28次方。2019年12月11日,民警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将范吉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吉长,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吉长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吉长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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