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范启才,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启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启才先后三次在上杭城区实施盗窃,盗窃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105元。
1.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范启才到上杭县**镇**巷**号一楼盗窃王某某电动车上的电瓶5个,后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回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80元。
2.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范启才到上杭县**镇**路**号一楼,盗窃钟某某的三轮自行车一辆、罗某甲电动车上的电瓶5个,后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将电瓶卖给流动回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瓶合计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46分,被告人范启才到上杭县**镇**村**路**巷**号门口盗窃罗某乙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5个,后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回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瓶合计价值人民币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钟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范启才的供述和辩解;3.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电子证据;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范启才的前科材料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启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启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启才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启才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启才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定裕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启才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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