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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哲诈骗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范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2015年1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范哲利用其在四川环球优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工作之机,多次向公司报名培训的学员发送存费送费、补贴返利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秦某某等人117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金额合计117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退赔被害人,酌情从宽处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范哲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散页25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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