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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回双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60号 

被告人范回双,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大南山小区**幢**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201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回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范回双至本市**镇**村**大道**号,沿着楼梯到三楼后以攀爬外墙的方式从窗户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出租房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及价值人民币788元的金戒指(刻有“聪明伶俐”字样)1枚,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范回双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范回双已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范回双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书;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回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回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回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回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范回双所得赃物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郑常弘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范回双现监视居住于本市花园镇花园村大南山小区(联系电话:158*******)。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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