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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国时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公二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范国时,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74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新化县,户籍所在地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国时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审判管辖规定,该院于同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刘耀光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8月5日至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被告人范国时与被害人曹某某妻子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意图谋害曹某某。2002年4月8日下午,范国时在新化县田坪镇烟竹村(现麻水塘村)附近山上找到曹某某,两人随即发生争吵。当曹某某扛着树继续往山下走时,范国时在路边捡起一根竹棍朝曹某某后脑猛击一棍,曹某某被打后倒地,范国时上前查看时,遭到曹某某反抗,范国时将曹某某反转,并用手锁住曹某某脖子,直至曹某某窒息死亡。后范国时发现曹某某眼睛睁着,怕曹某某死后寻仇,于是在曹某某面部堆放一些干草,用火柴点燃干草将曹某某面部烧毁,尔后范国时逃离现场。经鉴定,曹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扼颈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范国时在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久安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国时的供述与辩解;4.刑事技术鉴定书;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国时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朱纪文

检察官助理 :张  辉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国时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录像光盘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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