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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国法盗窃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823号

被告人范国法,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2009年11月14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2日被天台县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被天台县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国法涉嫌盗窃罪,于2020617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某某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范国法在天台县**街道**路**号,将叶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莫拉克电瓶车推至天台县赤城街道溪岸东路大坝底,将电瓶车的4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60元。

2、202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范国法在天台县**街道**路**巷**号后面储藏室,把赵某某的一辆深灰色绿源电瓶车通过剪线搭线的方式启动开至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于罗园路交叉口附近,将电瓶车的5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560元。

3、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范国法在天台县**街道**路**号地下室,把陈某甲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瓶车通过剪线搭线的方式启动开至天台县S60天台火葬场附近,将电瓶车的4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70元。

4、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范国法在天台县**街道紫东**号,把汤某某的一辆雅迪电瓶车推至门口50米左右菜地处,将电瓶车的4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人民币420元。

5、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范国法在天台县**街道**路**号门口,盗走一辆Forever牌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0元。

6、2019年6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期间,被告人范国法在天台县**街道**路**号一楼百信加点维修店门口旁,把陈某乙的一辆电瓶车搭线后开至天台县赤城街道城东湖公馆西北方向路旁,将电瓶车的5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7、2019年6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期间,被告人范国法在天台县**街道8*巷**旁卷闸门口,把张某某的一辆电瓶车推至天台县赤城街道西苑巷3-7处实施盗窃电瓶,未盗得电瓶。

被告人范国法到某某,主动交代了第5笔和第7笔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193元、自行车、电动车、尖嘴钳、头盔、雨披、螺丝刀、老虎钳、衣物、手机等物证;

2. 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交易账单、情况说明、前科核查情况说明、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范某乙、汤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叶某某、赵某某、陈某甲、汤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陈述;

5.被告人范国法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7. 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国法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爱仙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范国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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