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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国进、刘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范国进,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隆回县**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住湖南邵阳市隆回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隆回县**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1990年因犯流氓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无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国进、刘某甲等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07年5月16日、8月30日,被告人范国进和周某甲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范国进所有的隆回县**路**市场9276平方米土地以人民币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甲,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并于2008年4月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2010年8月,范国进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土地转让时周某甲尚余人民币200万元没有支付(实际已如约支付给隆回县**公司),见无法胜诉,便虚构调解纪要撤回起诉。2011年3月5日、3月6日,范国进安排刘某甲等人到周某甲开发的**售楼部滋事,骚扰该售楼部的正常营业。2011年3月7日19时许,范国进指使刘某甲等人将周某甲从**售楼部带至范国进办公室。在办公室里,范国进对周某甲进行了言语恐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至第二天8时许,迫使周某甲签字确认赔偿范国进人民币690万元,同时抵销原借周某甲的100万元欠款。同年3月9日至13日,周某甲分三次付给范国进现金人民币255万元。范国进见周某甲还有人民币435万元未付,便指使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于2011年11月8日去跟踪周某甲,使得周某甲三次报警求助。

二、寻衅滋事罪

由于435万元未能得手,范国进继续安排刘某甲等盯住周某甲已拆分卖出的门面地,阻止购地户施工。2011年5月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范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隆回县**路**市场阻止周某乙、李某乙等人开工,周某乙遂报警。民警龙某某带领巡逻警罗某某、鄢某某、陈某乙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时,范某甲突然殴打周某乙,陈某甲、李某甲等人也一拥而上殴打周某乙、周某丙,民警准备将双方隔开时,范某甲、李某甲等人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并用催泪瓦斯朝周某乙、周某丙、民警一顿乱喷,刘某甲见场面不可控便去接范国进过来处理。后隆回县公安局巡逻大队胡某某等人赶来增援,将范国进、李某甲带至**派出所。范国进赶至该所后,询问范某甲谁打他,范某甲指着胡某某,范国进等人作势欲打胡某某被其他民警劝阻。范国进还扬言:“打的就是你们巡逻队员”。经诊断,罗某某、胡某某被打伤。经鉴定,周某乙、周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收据、调解纪要、赔偿决定、土地登记卡等相关手续、法院资料、关于举报范国进涉黑恶的材料及相关批复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隆回县人民医院诊断书、身份证明;2.证人刘某乙、夏某某、聂某某、范某乙、黄某某、魏某某、周某丁、刘某丙、杨某某、徐某某、钱某某、袁某某、范某丙、刘某丁、肖某甲、范某甲、李某甲、罗某某、胡某某、鄢某某、陈某乙、龙某某、卢某某、罗某某、李某乙、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范国进、刘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截图、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国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陈某甲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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