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范圣翔,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居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同居住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圣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圣翔与被害人王某某均系河北区看守所**号监室在押人员。2019年10月2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范圣翔与被害人王某某在监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范圣翔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面部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双侧鼻骨板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上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经天津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后,于2019年11月16日对此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材料,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圣翔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津法医学[2019]临鉴字第3446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圣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圣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圣翔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圣翔系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范圣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凝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圣翔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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