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711号
被告人范增,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号,住西安市未央区**号**号。2007年5月24日因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铺。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增驾驶陕A****0白色五菱面包车行驶至本市丰产路其所在曹家堡村附近时,遇到同村酒后路过此处的王某甲及其朋友王某乙等人,与王某乙在此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撕扯。被告人范增遂至其村内家中持两把菜刀并集结其他人员(身份不明)返回现场,持刀将被害人王某乙砍伤。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九级。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范增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累犯材料;3、现场勘查笔录;4、指认笔录及照片;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害人的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9、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增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10月16日
附:
1、案卷肆册,光盘叁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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