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范壮壮,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号。被告人范壮壮曾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范壮壮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壮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范壮壮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壮壮,听取了被告人范壮壮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壮壮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壮壮在新沂市**镇**村**号其家二楼卧室内,容留焦某某、郝某某、王某甲吸食冰毒,本人亦参与吸食。
2、2020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壮壮在新沂市**镇**村**号其家二楼卧室内,容留张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吸食冰毒,本人亦参与吸食。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范壮壮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高流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焦某某、郝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壮壮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壮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壮壮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壮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壮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壮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方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范壮壮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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