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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子文聚众斗殴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范子文,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路**公寓**号**单元**室。被告人范子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子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9时许,徐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张某甲(2005年**月**日出生)纠集被告人范子文、王某甲(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与王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相约在泗阳县众兴镇好家快捷宾馆南门斗殴,后徐某某、张某甲、被告人范子文等人持柴刀、铁锹、棍等到达现场后与持柴刀、匕首的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2004年**月**日出生)等人斗殴,其中被告人范子文在斗殴过程中持棍殴打王某乙,双方在斗殴过程中造成王某丙左臂受伤,王某乙头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子文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子文蔑视社会公德与国家法制,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范子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子文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凌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子文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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