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范学智,男,1986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暂住苏州市高新区**镇**小区(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浠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范学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学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5月22日,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范学智在苏州市高新区**镇**小区租房内,因生活琐事与同居女友王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范学智先用菜刀敲击王某甲头部,后采用手掐颈部的方式将王某甲杀死。为掩盖罪行,被告人范学智购买1台冰柜放置在租房内,将尸体藏匿于冰柜后逃离住处。
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甲系颈部遭掐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范学智于2020年1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柜、菜刀、黑色塑料袋等物证;
2.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用户信息台帐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秦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范学智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对被害人尸体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提取的检材所作的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学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学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学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学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钰明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范学智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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