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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家杰、欧阳禅贩卖毒品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家杰,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户籍地连州市****村委会****号,现住连州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72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阳禅,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户籍地连州市**镇**村**号,现住连州市**镇**街**号,于2013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家杰、欧阳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范家杰贩卖毒品罪

(一)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范家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胡某某(另案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连州市**镇**街**号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胡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20年4月30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胡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

3、2020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胡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

4、2020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胡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

5、2020年6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宵夜”档口旁贩卖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胡某某,双方商定延迟支付毒资。

(二)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范家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成某某(另案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3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成某某,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成某某毒资人民币400元。

2、2020年6月7日0时23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成某某,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成某某毒资人民币300元。

3、2020年6月17日1时59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成某某,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成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

(三)2019年12月和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范家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欧某某(另案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19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欧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欧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90元。

2、2020年6月11日18时21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欧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欧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400元。

3、2019年6月12日23时11分许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欧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收取欧某某毒资人民币300元。

(四)2020年6月期间,范家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曾某甲(另案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曾某甲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20年6月11日14时34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曾某甲毒资人民币200元。

3、2020年6月14日9时29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曾某甲毒品人民币200元。

4、2020年6月14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

5、2020年6月14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曾某甲毒资人民币250元。

6、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通过支付宝收取曾某甲毒资人民币200元。

7、2020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曾某甲毒资人民币300元。

8、2020年6月16日0时58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6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曾某甲毒资人民币600元。

9、2020年6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曾某甲毒资人民币200元。

10、2020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曾某甲毒资人民币400元。

11、2020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曾某甲毒资人民币200元。

12、2020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通过支付宝收取曾某甲毒资人民币200元。

(五)2020年6月11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范家杰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乙,通过微信群收款方式收取曾某乙毒资人民币400元。

二、被告人欧阳禅贩卖毒品罪

2020年1月、5月期间,被告人欧阳禅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肖某某、曾某甲、兰某某(均另案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欧阳禅在连州市**镇**街**号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肖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20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禅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肖某某,过微信转账收取肖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

    3、2020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欧阳禅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曾某甲,过微信转账收取曾某甲毒资人民币200元。

4、2020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欧阳禅在其住宅五楼窗户将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扔给兰某某,过微信转账收取兰某某毒资人民币300元。

三、被告人范家杰、欧阳禅贩卖毒品罪

2020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范家杰贩卖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曾某甲,安排被告人欧阳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其住宅五楼窗户扔下楼给曾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家杰25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被告人欧阳禅5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家杰、欧阳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家杰、欧阳禅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雷彩庭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范家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欧阳禅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微信截图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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