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34号
被告人范尊松,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尊松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何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于2020年5月1日通过网上快手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某,何以帮李介绍工作进厂务工为由骗李从广东中山市来与被告人范尊松、同案人桂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同住在本市**镇**小区**巷**号**房,何在租房里要李去做小姐挣钱,李不从,何持鞋子打李的脸,并威胁李如果不愿意卖淫,何和范都会打李,李害怕被打便在范、何、桂三人的安排下平均每天接客10人,嫖资每次从200元至1200元不等,嫖资全都由范拿着,范只给李一点生活费。经侦查,侦查员接举报于2020年7月1日23时在**社区**路**住宿**房将李某某解救,并于2020年7月3日将范尊松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尊松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尊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尊松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范尊松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七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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