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范小波,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被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2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小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小波于2020年4月7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附近处,预谋以打出租车为名接触出租车司机,再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出租车司机钱款,后找到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并要求乘车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客运站在行车过程中虚构其取货未带够钱临时需要借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36元、未结车费150元。赃款挥霍。
被告人范小波于2020年4月17日,在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等地,预谋通过上述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后找到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并要求乘车至天津市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在行车过程中虚构给母亲拿药未带够钱需要借钱等事实,骗取刘某甲人民币400元、未结车费100元。赃款挥霍。
被告人范小波于2020年04月19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家乐三店附近处,预谋通过上述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后找到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并要求乘车至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九百户村一寿衣店,至该寿衣店后,被告人范小波虚构给家人办丧事需要购买殡葬用品等事实,骗取该寿衣店经营者被害人孙某甲殡葬用品一套,后继续乘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武清区人民医院,在行车过程中又虚构以给家人办丧事未带够钱借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元、未结车费300元,赃款挥霍,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骗的一套殡葬用品价值人民币840.5元。
被告人范小波于2020 年04月20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新湾花园小区附近处,预谋通过上述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后找到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出租车,并要求乘车至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等地,在行车过程中,虚构给母亲办理住院未带够钱借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000元、未结车费300元。赃款挥霍。
被告人范小波于2020年04月26日,在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薛庄村等地,预谋通过上述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后找到被害人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并要求乘车至天津市北辰区第二儿童医院,在行车过程中,虚构给孩子拿药未带够钱需要借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币800元、未结车费200元。赃款挥霍。
被告人范小波于2020年04月28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颐安西区附近处,预谋通过上述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后找到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并要求乘车至天津市北辰区第二儿童医院,在行车过程中虚构给孩子拿药未带够钱需要借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0元、未结车费257.9元。赃款挥霍。
被告人范小波于2020年05月05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北辰西道儿童医院附近处,预谋通过上述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后找到被害人孙某乙驾驶的出租车,并要求乘车至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后以下车找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未结车费132 元。
被告人范小波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出租车专用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小波的供述;
5.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甲等人对被告人范小波的辨认等;
6.鉴定意见:被骗丧葬用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被告人范小波的涉案微信号数据恢复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小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小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小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范小波具有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小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成
检察官助理:沈士雯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范小波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5页,材料2页,光盘4张。
3.换押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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