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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平富、周克堂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范平富,绰号“黑仔富”,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周克堂,绰号“鸡木”,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涉嫌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范平富伙同被告人周克堂经预谋,在准备好摩托车、金属剪、铁锹、锄头等作案工具并踩好盗窃地点后,多次在海海口市美兰区美兰国际机附近盗窃电缆并变卖后获利,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27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驾驶摩托车到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生活区航安二街员工停车场附近,趁无人之际,使用金属剪将路灯电缆线剪断并盗走后出售获利。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419元。

2.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驾驶摩托车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机场路29-2泵房附近,趁无人之际,使用金属剪路灯电缆线剪断并盗走后出售获利。

3.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摩托车到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贵宾通道附近,使用锄头、铁锹等工具将埋在地下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挖出,后使用金属剪将挖出的电缆线剪断并盗走后出售获利。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702元。

4.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驾驶摩托车到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生活区航安二街与机场三横路交叉口附近,趁无人之际,使用金属剪路灯电缆线剪断并盗走后出售获利。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826元。

5.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驾驶摩托车到海口市美兰区美兰机场路5号电缆井附近,趁无人之际,使用金属剪从存放在该处的电缆盘上剪切电缆线并盗走后出售获利。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652元。

6.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驾驶摩托车到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机场路29-2泵房处,趁无人之际,采取强力拉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该泵房,使用金属剪将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剪断并盗走后出售获利。

7.2020年8月5日,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驾驶摩托车到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机场运保路口西南角工地附近,趁无人之际,使用金属剪将该工地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剪断并盗走后出售获利。

8.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驾驶摩托车到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美兰机场路23号空管塔台对面附近,趁无人之际,使用锄头、铁锹等工具将埋在地下的路灯电缆线挖出,然后使用金属剪将电缆线剪断并盗走后出售获利。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234元。

9.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驾驶摩托车到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机场路29-3泵房附近,趁附近无人之际,使用锄头、铁锹等工具将埋在地下的电缆线挖出,然后使用金属剪将电缆线剪断并盗走后出售获利。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2445元。

10.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驾驶摩托车到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机场路29-3泵房处,趁无人之际,使用锄头、铁锹等工具将埋在地下的电缆线挖出,然后使用金属剪将挖出的电缆线剪断并准备盗走时,范平富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周克堂则逃离现场,民警现场扣押白色摩托车1辆、金属剪1 把、铁锹1把、锄头1把、电缆2段(分别长为12.5米和6米)、蛇皮袋2个、美工刀1把、美工刀片2片、范平富OPPO手机1部。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周克堂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委托书、工程项目结算书、合同及工程结算、验收材料、被盗电缆统计表、情况说明及电缆单价、范平富、周克堂微信指认及支付明细;李某某、肖某某微信提取及转账明细、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陈某某、庞某某、朱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富平、周克堂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意见书六份;

6.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富平、周克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2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正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平富、周克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周克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艳

检察官助理: 王诗丰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范平富、周克堂现处所地与起诉书首部认定的一致,现范平富、周克堂均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涉案款物均扣押在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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