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建林,男,1963年 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慈溪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 月 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建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范建林虚构办厂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通过在借条上签具虚假的身份信息、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的信任,分多次从被害人秦某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20万元。期间,被告人范建林以利息的名义支付给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500元,后在被害人讨要的情况下,归还给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建林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建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建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建林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灵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范建林现羁押在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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