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范建红,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楼**号。被告人范建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6月20日被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减刑至2024年11月7日,因患病于2015年6月11日被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范建红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怀养,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住临泉县**镇**集**出租屋。被告人王怀养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4年5月16日被假释。被告人王怀养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新影,女,系被告人王怀养之妻,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住临泉县**镇**集**出租屋。被告人高新影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学领,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庙**村**号。被告人王学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爱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路**号楼**单元**。被告人董爱莲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2年10月29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7年8月24日被假释;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董爱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继,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楼**单元**号。被告人王继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怀养、高新影、王学领、范建红、王继、董爱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31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月3日、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被告人范建红联系被告人王学领购买海洛因700克,王学领即联系被告人王怀养、高新影购买。后王怀养、高新影二人骑车将700克海洛因送至王学领家,王学领收到毒品后送至范建红家。范建红当场支付王学领毒资22万元,王学领又将该22万元毒资送给王怀养、高新影。数日后,王学领到范建红家中领取毒资余款4万元,留下自己所得2.2万元后,将毒资余款1.8万元送至王怀养家。高新影、王怀养当场决定减少王学领7千元毒资,王学领收下。
2.2018年6月底,范建红介绍其朋友张某某向王学领购买150克吗啡,王学领即联系高新影以“三车沙子”的名义约定购买150克吗啡。后王学领和张某某议价不成,交易未果。
3.2018年6月,被告人董爱莲电话联系范建红、韩秀云(另案处理)夫妇欲购买350克海洛因,当月被告人王继电话联系范建红、韩秀云夫妇欲购买150克海洛因和一斤毒品底料。6月10日,董爱莲通过薛某某的手机银行预付范建红2万元毒资。6月29日前后,范建红、韩秀云电话提醒王继、董爱莲二人准备毒资,并告知二人运送毒品的时间。范建红联系临泉县庙岔镇人王某某,约定包其车到陕西省西安市。7月1日19时许,范建红携带毒品乘坐王某某驾驶的豫Q****别克牌轿车,从临泉县庙岔镇出发前往西安市,7月2日凌晨5时许到达。在西安市未央区腾联新世纪小区王继住处,范建红交付王继150克海洛因和515.65克咖啡因、巴比妥,王继支付毒资9.8万元现金。后范建红携带一块海洛因前去与董爱莲进行交易,在走出腾联新世纪小区时被抓获。董爱莲多次拨打范建红手机均无人接听,于是联系其弟董某某将事先准备的15万元毒资存到董念平名下。
范建红被抓获时民警从其背包内查获毒资9.8万元、海洛因一块,经当面称量,净重350.5克,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海洛因含量为64.5%。当日,王继在**小区**号楼**单元**号房间内被抓获,民警从其家中饮水机下面查获嫌疑毒品四包,经当面称量并鉴定,海洛因净重68.79克,咖啡因、巴比妥净重585.02克。董爱莲在西安市新城区华清路工商银行支行门口被抓获。王学领在临泉县庙岔镇庙岔集北头被抓获。王怀养、高新影在临泉县**镇**的出租屋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泉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机、电子秤、现金、银行卡、毒品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交易记录、车辆卡口照片、手机通话记录、尿样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朱某、范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怀养、高新影、王学领、范建红、王继、董爱莲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搜查、辨认、当面解封、称量、取样、封存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建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海洛因700克、咖啡因和巴比妥515.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怀养、高新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海洛因7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学领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海洛因7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爱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海洛因35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海洛因150克、咖啡因和巴比妥585.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建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怀养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爱莲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钏
附:
1.被告人王怀养、王学领、范建红、王继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高新影、董爱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伍拾伍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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