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范志学,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镇**村**社,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镇**村。1993年12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4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7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传唤。同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志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范志学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招待所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2.2020年4月19日3时许,被告人范志学在大庆市大同区**宾馆盗窃现金人民币545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3.2020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范志学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名烟名酒店盗窃一LDLS男士手包(价值人民币148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案发后手包被范志学丢弃,被环卫工人捡到返还被害人。赃款被范志学挥霍。
4.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范志学在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超市盗窃现金人民币155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5.2020年5月8日3时许,被告人范志学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大街**会馆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6.2020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范志学骑一辆蓝色山地自行车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超市,使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超市门锁剪坏,进入超市盗窃人民币1200元和各品牌香烟共计33条(价值人民币5775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挥霍,部分香烟被范志学贩卖,贩卖所得赃款挥霍后剩余部分被扣押。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范志学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方晓楼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范志学处扣押蓝色山地自行车一辆、人民币573元、长白山牌香烟5盒、凤凰牌香烟4盒、牡丹牌香烟17盒、龙牌香烟10盒。上述香烟和573元人民币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户籍证明、被盗财物照片、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大庆市烟草公司出货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银单、记账单等;
2.被害人张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范志学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志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志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志学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志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志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明
检察官:刘月莹
2020年11月4日
附:1. 被告人范志学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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