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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志良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范志良,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1年12月22日、2013年3月7日分别被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人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于2017年3月26日、2017年4月16日分别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志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志良出狱后因没有钱用,于是在2019年7月多次在隆回县桃洪镇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6500元左右。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范志良窜至隆回县运管所门口,将被害人彭某某放在车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及身份证、U盾等物。

2.2019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范志良窜至被害人刘某甲在隆回县桃洪镇隆回县桃洪镇农贸市场经营的“******馆”商店,盗走刘某甲放在收银台内的现金3000元。

3.2019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范志良窜至隆回县人民法院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放在车内的一台******手机盗走,价值约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志良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志良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志良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盗窃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范志良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1)彭某某,男,49岁,住隆回县***居委会,联系电话:1887391****。

(2)刘某乙,男,30岁,住隆回县**镇**街,联系电话:1882189****。

(3)刘某甲,女,53,住隆回县**镇***社区,联系电话:1378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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