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范忠(化名:王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天水市麦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95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冒用“刘某某”身份),被天水市原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冒用“杨某某”身份),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冒用“杨某某”身份),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经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忠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7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范忠与朋友杜某某等人到天水市原北道区“亚都”歌舞厅喝酒消费,在喝酒过程中,范忠与胡某某因琐事发生不愉快。到27日零点左右,当杜某某到吧台结账时,被胡某某叫来的陈某某(绰号“黑子”)打翻在地,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范忠看见杜某某被打后,即手持啤酒瓶朝陈某某的头上打了一下,啤酒瓶当场打碎。随后,范忠又与陈某某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范忠用刀子朝陈某某头上砍了一刀,后又在陈某某的胸部刺戳了两刀,致陈某某当场倒地,后范忠逃离案发现场。被害人陈某某被胡某某等人送到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陈某某应系锐器刺破肺及心脏致大量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指认、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范忠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成顺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范忠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已换押;
2、案件卷宗3册,案件材料2页,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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