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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振涛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范振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队**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振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范振涛在本市红桥区百姓康洁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厅内,趁被害人丁某某熟睡之机,秘密窃取丁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黑色OPPO R9sk手机一部。

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范振涛在上述洗浴中心,采取同样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任某某金色VIVO Y67手机一部,后藏匿于洗浴中心路边;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极光蓝色华为荣耀Play3手机一部,后以500元价格变卖。

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范振涛在上述洗浴中心,采取同样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孙某某流光蓝色OPPO R17手机一部、窃取被害人邢某某云母绿色OPPO A9手机一部,后将两部手机藏匿于洗浴中心休息室窗户夹层。同日,被害人孙某某报警,民警现场将范振涛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现上述五部被盗手机均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办公室认定:被盗OPPO R9sk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被盗VIVO Y67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被盗华为荣耀Play3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0元;被盗OPPO R17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被盗OPPO A9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被盗手机等物证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范振涛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及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振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振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振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范振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丽云

检察官助理:管玮唯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振涛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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