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政委拐卖妇女、王某某、巩小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范政委(绰号毛毛)男,1992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20902491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王集镇朱大行政村赵庄20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界首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610625604X,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顾集镇刘湖行政村巩庄24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巩小远(别名照远),系被告人王某某之子,男,1991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1080660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顾集镇刘湖行政村巩庄24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政委涉嫌拐卖妇女罪、王某某、巩小远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范政委伙同他人将缅甸籍妇女茅某某带至界首家中,在明知茅某某言语不同、人地生疏的情况下,断开茅某某手机网络,切断茅某某与外界的联系。同年5月21日,范政委收到被告人王某某、巩小远母子的8万元后,将茅某某交付于二人。案发后,经电话通知,被告人范政委、巩小远分别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政委、王某某、巩小远的供述与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作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政委,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巩小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小远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巩小远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琳

2018年2月9

附:

    1.被告人范政委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巩小远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17819****、1825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271页,补充材料7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