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范新景,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岗**组,现住平舆县**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于2020年8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新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8日15时许,被告人范新景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新蔡县公园向马某某(另案处理)、律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当日18时许在河南省新蔡县孙召高速口将马某某、律某某抓获,当场从马某某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疑似物399.24克。在平舆县**小区院内将范新景、张某某抓获,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人民币169400元。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查获毒品疑似物检出吗啡成分,含量为74.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新景明知是毒品向他人贩卖399.2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范新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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