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谢远强,男,四川省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方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早晨,被告人范方章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的家中出发到四川省安岳县李家镇伺机扒窃。当日10时许,被告人范方章行至安岳县李家镇奎星路72号门市外,乘被害人申某某不备,将申某某上衣口袋内的现金800 元扒走,被在场群众当场发现。被告人范方章被群众及被害人申某某追撵、拦截后便退出所盗赃款。当日10时许,安岳县李家派出所民警获群众报警后将被告人范方章挡获归案。
被告人范方章归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民警已将被盗现金发还给被害人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唐某某、石某某等证人证言;3.申某某的陈述;4.范方章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方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方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范方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范方章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方章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方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梅
附:
1.被告人范方章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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