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范明松,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3********,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范明松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20年9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范明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范明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明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明松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崔鑫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范明松至江苏省淮安市、常州市,共计盗窃做案4起,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124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范明松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 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200元。
2.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范明松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地下车库,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甲轿车内现金人民币6000元。
3.2020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明松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乙车内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后范明松利用盗窃的信用卡提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
4.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范明松至常州市武进区**小区地下车库,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50元。
被告人范明松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明松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范明松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7.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明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明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明松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明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范明松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