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范春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68********,汉族,高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号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屯**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春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范春玲以帮助被害人谭某某向外放贷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51.3万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范春玲以帮助被害人朱某甲向外放贷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9.3万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范春玲以帮助被害人闫某某向外放贷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外出要账没有钱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2.3万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4.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范春玲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向外放贷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0万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5.2017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范春玲以帮助被害人许某某向外放贷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投资入股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53.4万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范春玲共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76.3万元。
经侦查,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范春玲在大庆市红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6份、欠据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扣押物品清单2份、范春玲登陆赌博网站“至*”的网站截图、大庆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基本信息及还款明细、范春玲及纪某某个人征信报告、范春玲名下手机号1560486****通话及基站信息查询单、被告人范春玲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安达市**镇**村证明、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情况说明2份、谭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尾号7649银行卡交易明细、谭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883信用卡交易明细、谭某某向范春玲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朱某甲向范春玲微信转账记录、朱某甲工商银行尾号9998、2175银行卡交易明细、闫某某与范春玲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田某甲和范春玲微信聊天记录、田某乙工商银行尾号1035银行卡交易明细、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朱某乙大庆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许某某出具的说明一份、许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许某某向范春玲微信转账截图、范春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3653银行卡交易明细、范春玲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2397、9364银行卡交易明细;
2.被害人谭某某、朱某甲、闫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丛某某证言;
4.被告人范春玲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益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春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晶凤
检 察 官:徐 超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范春玲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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