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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晓俊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范晓俊,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单元**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晓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7时57分,被告人范晓俊在贵阳市南明区**村**市场地下通道口处,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校服右边口袋里面的一部蓝紫色OPPO手机扒窃走。随后将手机的黑色外壳丢弃在路边,并在贵阳市南明区**巷以12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赃款已用完。2020年5月15日22时许,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工人医院门口将犯罪嫌疑人范晓俊抓获,其对实施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本案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黑色手机外壳(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像对比情况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范晓俊的供述;

5.侦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晓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晓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具有不法性、有责性,无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晓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范晓俊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一、被告人范晓俊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卷

2.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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