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普飞故意杀人、抢劫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8〕132号

被告人范普飞,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普飞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9月16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范普飞在宣威市火车站乘坐被害人尹某某驾驶的云******号白色比亚迪轿车前往宣威市**街道**居委会,当行驶至宣威市区至**镇**村**路**路段时,范普飞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尹某某颈部抹了两刀,并对其实施抢劫,后尹某某下车逃跑。范普飞随即下车追撵,并用匕首刺杀尹某某肩背部后逃离现场。尹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锐器致颈部损伤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普飞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普飞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实施抢劫后,为灭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民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范普飞现羁押在宣威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卷外材料十二页;

3.光盘六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