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范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湖滨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店。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范某雇佣赵某某(在逃)为管理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授权情况下,租赁长葛市**镇**村***机械厂印刷图书。
2018年3月23日,长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举报后,在长葛市**镇**村***机械厂院内当场查获印刷图书《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张宇带你学高等数学:同济7版上册》、《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张宇带你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浙大4版》、《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7种共计20589册,散页7567600页。经鉴定该7种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证人郑某某、胡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
6.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达20589册,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范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崇英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店。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