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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家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459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暂住临海市**街道**路。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上22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浙GQ****)行驶至临海市大田街道朝阳村朝阳超市路段时,与由黄某某驾驶的浙J6****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与黄某某轻微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人报警后,被告人范某甲在现场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范某甲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范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被告人范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现场照片、车辆行驶轨迹示意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黄某某、范某乙、张某某等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电话:1305884****。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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