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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81195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临江市**,无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白山市**,个体。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4日退回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在一个月内无法作出决定,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范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桦树镇56林班1030、1031小班内破坏林地原有植被开采石灰石,经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5.5亩(耕地0.82亩)。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乔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桦树镇56林班1031小班内破坏林地原有植被开采石灰石,经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3.0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谭某某、梁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唐某 、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乔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巍巍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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