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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付某某污染环境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6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现住长葛市**镇**村。1988年2月7日因犯强奸罪(未遂)被长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9年9月27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甲,别名范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92********,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现住鄢陵县****村。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9年3月25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范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付某某、范某甲未取得相关资质,在鄢陵县彭店镇范家村西毛石路东段南侧的空厂内经营一镀锌加工场。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电镀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渗坑内,严重污染了地下水环境,直到同年3月15日被鄢陵县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检测:废水的PH值为1.41、锌306mg/L、镉1.05 mg/L、铬5.51 mg/L,重金属浓度严重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执行标准PH值6-9、锌1.5 mg/L、镉0.05 mg/L、铬1.0 mg/L,其中锌最高超标倍数203倍、镉最高超标倍数20倍、铬最高超标倍数4.51倍,属严重污染环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自动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25日,被告人范某甲自动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将镀锌后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渗坑内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范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锌、镉、铬浓度超标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范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崔瑛华 

                                 2020年4月26日

附:

1. 被告人付某某现住长葛市**镇**村;被告人范某甲现住鄢陵县**镇**村

2.案卷一册、卷外材料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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