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刘某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街**小区**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6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再次取保候审,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4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某实,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街道**栋**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2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厉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永清县,公民身份号码132825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永清县**镇**路**道**号**排。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4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4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费县**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4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街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保义,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4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村**屯**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厉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孙某某、俞某某、贾某某、林某某、刘某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29日;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同案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接触到了“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并赴国外考察“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后在中国内地建立“晟赢系统”团队宣传推广“中券资本”项目并发展下线会员。王某某以代理销售美国怀俄明州中券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筒称CG)的证券为名发展会员,并通过召开培训会、组织会员参加国外传销组织举办的宣传大会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讲解奖金制度,参加者交纳人民币4800元(C800)、人民币15000元(C2500)、人民币48000元(C8000、人民币150000元(C25000)注册成为会员。“中券资本”传销项目按照推荐关系和安置关系二张网络层级结构对会员进行管理和返利;在安置关系中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分左、右两区摆放,在推荐关系中会员按发展与被发展的顺序依次形成推荐层级。“中券资本”项目的奖金制度分为1、静态奖:根据会员投资金额配送相应的杠杆获得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每周自动出售一部分,每隔一段时间证券价格上涨;2、直推奖(推广计划):发展一个会员获得其下线会员投资额的10%;3、碰对奖(发展计划):双轨制发展会员,会员分左右两区,根据小区业绩计算奖金;4、代数奖(代数计划):会员可以获得其下线三代会员对碰奖金,第一代5%,第二代10%,第三代15%;直推奖、碰对奖、代数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所有获得的奖励按照奖金和人民币1:5.5的汇率进行计算,系统设置扣除提现金额的5%作为手续费。2016年12月,常德市的同案人刘某某通过微信群了解该项目后,即加入成为会员,积极参加传销活动,在常德市积极宣传、介绍该项目,并发展下线会员30人以上。

2016年7月份,中券资本传销项目新加入会员人数逐渐减少,而奖金提现增多,“新亚洲集团”与王某某决定逐渐减少会员提现申请。为安抚下线会员为继续进行传销活动,2016年8月,王某某又在国内发展与“中券资本”传销项目模式类似的“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以代理销售美国徳克萨斯州“国盟集团”(简称IHA)的“国盟普惠证券”为名,继续在国内发展会员,从中获利。“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要求参加者最低缴纳人民币3600元的入门费,并按照缴纳费用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分别为人民币3600元(UN600)、人民币12000元(UN2000、人民币36000元(UN6000)、人民币120000元(UN20000)四个级别。会员按照推荐颅序和加入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金字塔”形状的推荐层级和安置层级。“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的奖企制度分为分为静态奖、直推奖(推广计划)、对碰奖(发展计划)、豪华奖;静态奖、直推奖、对碰奖与中券资本的奖金制度基本一致;豪华奖,即每次对碰奖额外30%自动划拨成为豪华奖,当总数达到一定金额后就可以提取豪车。所有获得的奖励按照奖金和人民币1:5.5的汇率进行计算,系统设置扣除提现金额5%作为手续费。

2017年1月份,“中券资本”项目因未持续发展会员而停止。同样,“国盟普惠证券”项目在后期发展会员的数量也开始逐渐减少,为传销项目的持续发展,王某某又从国外引进“DB科融证券”(前期叫“天官三号”)传销项目。2017年3月份,“国盟惠普证券”项目因发展会员数量急剧下降导致该项目停止,为安抚市场,继续发展,该项目重新分为“高胜”和“诺亚方舟”两个传销项目,其奖金制度、投资配套等模式均和“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类似,仅更换项目名称,同时将部分“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的会员平移到上述两个项目中,王某某等人继续开展传销活动。

为逃避资金监控,掩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同案人王某某使用黄某某等自己掌控的38张银行卡账户进行收款、理财、消费等活动。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10日,涉案的银行卡账户转入人民币947245224.31元,转出人民币756102488.1元。直接收取会员通过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及会员费为人民币675229200元。经鉴定,中券资本网站注册会员共计178416个,国盟普惠证券网站注册会员198568个。

各被告人在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所起作用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系“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东北地区的主要市场领导人之一。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二人经刘某(化名刘某丁)介绍接触到了该项目。为深入了解该项目,2016年1月初,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在刘某的引荐下来到深圳的“老地方”酒店与王某某见面,了解了“中券资本”传销项目的奖金制度及相关情况,注册成为会员,在深圳发展了梁某(已判决)成为其直接下线。回到哈尔滨后,为发展会员市场,范、刘二人商议由范负责下线会员报单、注册、提现,向会员讲解奖金制度,刘负责在外发展下线会员,向会员讲解市场前景,并委托梁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小区**单元**室作为“中券资本”传销项目的工作室接待上门考察会员对项目进行宣传。2016年2月份,范、刘二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瀚林大酒店举行了“中券资本”启动大会。在实施“中券资本”传销项目期间,范、刘二人共注册了账号为li1710、zql02、zql03、bin7788等数个会员账号,范某某、刘某甲讲解项目、召开下线会员推广会、组织会员出国游等方式在国内发展下线会员,直接、间接发展人员成为下线会员,绑定范某某及刘某甲前夫代某的银行卡进行提现,共同享受提现奖励。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有两个顶点会员账号,分别为75704276和76515789,会员编号75704276所在推荐层级为24,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11692个,推荐下线33层,安置层级为42,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12525个,安置下线71层。会员编号76515789所在推荐层级为25,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3555个,推荐下线22层,安置层级为42,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5483个,安置下线122层。经鉴定的会员账号实际提现奖金6180092。

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系“国盟普惠证券”东北地区的主要市场领导人,在得知该项目系王某某发展的新传销项目,觉得有利可图,便与王某某在哈尔滨的避风塘咖啡店见面,向其表达了继续跟着王某某做项目的意愿,与王某某达成共识后,范、刘二人注册了登陆账号为lfw01、wlf01、aaa1、wsy111、flw01五个会员账号,绑定范某某及刘某甲前夫代某的银行卡进行提现,其中aaa1和wsy111两个账号系范、刘二人伙同同案人孙某某共同注册,三人共同享受上述两个账号的提现奖励。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范、刘通过申请讲师召开推广会、组织会员出国游等方式在国内发展下线会员,共同享受提现奖励,直接、间接发展了他人成为下线会员。为维护会员团队的稳定,范、刘二人建立自己会员团队的微信群,经常以微信或电话的方式与下线会员保持联系、沟通,实时掌握会员市场的动态,并以此发布会议通知,多次出席会议亲自给下线会员讲解“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的奖金制度。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和同案人孙某某的顶点会员账号为aaa1,推荐层级为14层,推荐下线编号数为38,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38个,推荐下线7层,安置层级为23,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28047个,安置下线90层。经鉴定的会员账号实际提现奖金3952161.5。

被告人张某某系“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黑龙江省的主要市场领导人之一。2015年12月,经朋友刘某(化名刘某丁)邀请到深圳罗湖区“老地方”酒店参与由王某某组织召开的“中券资本”启动宣传培训大会,了解该项目的背景、运营模式、公司介绍、奖金制度。参会期间,张某某与刘某、王某某三人合伙发展该项目的会员,共同享受收益,注册了会员帐号为“zqcg5288”、“zqcg3288”、“zqcg4288”等会员帐号。为更好的发展会员市场,被告人张某某邀请同案人何某某来深圳考察该项目,发展其成为下线会员,同时,聘请何某某给其当助理,负责管理操作会员帐号。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又邀请了同案人宋某某、庞某某等人来深圳考察,并发展成为了下线会员。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宋某某、庞某某、何某某及下线同案人胡某某、贾某某等人的发展,其会员团队人数得以迅速增加。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市场,通过给当地市场领导人承担会议费用等方式来发展会员。2016年4月份,因王某某和王某某、刘某二人发生矛盾,王某某、刘某二人退出了“中券资本”项目,只剩被告人张某某单独一人发展会员市场。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伙同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合伙经营该项目,共同注册了会员帐号“zqcg8288”、“zqcg9288”。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为接待考察会员,在哈尔滨恒祥城2期12号楼2单元2102成立了工作室,聘请助理、讲师进行宣传。在发展“中券资本”传销项目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自己的下线会员团队前往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参与由“新亚洲集团”组织召开的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某绑定了自己及其女儿付某某的银行卡进行提现。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有5个会员编号,共两棵会员树,其中一棵会员树的最高会员帐号为“hanfei3211”所在推荐层级为23,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75689个,推荐下线45层,安置所在层级为39,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75683个,安置下线125层。另一棵会员树的会员帐号为“cg31”,所在推荐层级为20,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132个,推荐下线11层,安置所在层级为30,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25275个,安置下线154层。经鉴定的会员账号实际提现奖金5195493。

被告人张某某系“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在黑龙江省的主要市场领导人之一。2016年8月,为安抚会员市场,继续开展实施传销活动,经王某某通知,张到哈尔滨鑫斯顿温泉度假酒店参与王某某组织召开的“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启动宣传培训大会,并自费在该酒店开了20多天的推广会,给来自全国各地到此考察的会员进行宣传讲解。张回哈尔滨后,为接待上门考察的会员,继续使用位于哈尔滨某房(之前为刘某甲使用)作为工作室,安排考察会员食宿。为了在该项目启动初期占据较高的“点位”,被告人张某某共注册了约100个会员帐号,直接、间接发展了李某丁、孙某某等人成为下线会员,并使用会员帐号内的“豪华分”向王某某购得一台奔驰车(以100万价格卖出)。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组织下线会员团队前往澳大利亚悉尼,参与由“新亚洲集团”组织召开的传销活动。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最高层级的会员帐号为“C1”,推荐层级为14层,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12632个,推荐下线40层,安置层级为22,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12638个,安置下线84层。经鉴定的会员账号实际提现奖金1393745。

被告人俞某某系中券资本证券传销项目在浙江的主要市场领导人之一。2016年1月,俞某某了解到该项目后,注册成为了该项目的会员,直接发展了刘某乙等人成为其下线会员。经在“中券资本”会员网站查询,俞某某注册了登录帐号为“yxhcg2”、“yxhcg001”、“yxhcg1”等多个会员帐号,其中“yxhcg1”为顶点会员帐号,推荐所在层级为21层,去重后推荐帐号数为3384个,推荐层级为36层,安置所在层级为38层,安置会员帐号数为3384个,安置层数为83层,经鉴定,实际提现奖金为798598.5. 

被告人俞某某系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在浙江、上海的主要市场领导人之一。2018年9月份,俞某某经董某某介绍,来到哈尔滨鑫斯顿温泉酒店专程考察该项目,参与了王某某在该酒店召开进行的推广启动会,了解该项目的背景、奖金制度,并注册成为了王某某的下线会员。为发展下线会员,推广会员市场,被告人俞某某注册了两个会员帐号,发展下线会员。接手上海团队会员,并垫资费用。在他人组织的推广会中以团队领导人身份出席,并为他人垫资市场推广费用。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国盟普惠证券会员帐号为“yy111”,所在推荐层级为15,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195个,推荐下线24层,所在安置层级为23,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131个,安置下线68层,经鉴定的会员账号实际提现奖金358007.5。

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系“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四川、江苏、浙江等地的主要市场领导人。2016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乙为实施传销犯罪,通过网络了解了被告人俞某某所领导的会员团队后加入成为会员,注册了登陆账号为“lingwu99”、“wsq99”等多个会员账号。之后,被告人刘某乙伙同王某某开始实施传销活动,被告人刘某乙负责发展会员市场,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给会员授课,讲解有关“中券资本”传销项目的奖金制度及发展前景等,并负责操作会员账号提现。为拓展会员市场,被告人刘某乙和王某某在合肥、徐州、吉林、沈阳、临沂、大连**召开数场推广会,直接、间接发展了人员成为下线会员,并于2016年7月份带领自己会员团队的骨干成员前往菲律宾马尼拉参加传销推广会。经鉴定,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使用的“lingwu99”会员账号推荐层数为32,除重后推荐人数为1645,安置层数为149,除重后安置人数为13884,经鉴定,实际提现总额为384560.00。“wsq888”会员账号推荐层数为18,推荐人数为532,除重后推荐人数为281,安置层数为47,除重后安置人数为520。经鉴定,会员账号实际提现总额为331436。

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系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在江苏**的主要市场领导人。2016年8月份,同案人王某某联系刘某乙在哈尔滨的某酒店见面,见面后,王某某向刘某乙介绍了该项目的相关情况。二人达成共识后,被告人刘某乙成为了王某某的直接下线会员,陆续注册了账号为“M1”、“iha1”等多个会员账号。在成为会员后,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依然按照之前的分工进行传销活动,并将之前大多数自己发展的中券资本下线会员又发展成为了该项目的会员,直接、间接发展人员成为下线会员。为区别于其他会员团队,被告人刘某乙将自己的会员团队命名为“浩瀚系统”。为拓展会员市场,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在温州、金华、大连**召开多场推广会,并于2017年3、4月期间,带领自己的下线会员先后前往泰国、俄罗斯参加传销活动。经鉴定,登账账号为“iha1”的会员账号推荐层数为28,除重后推荐人数为6802,安置层数为70,除重后安置人数为7257,经鉴定的会员账号实际提现总额为1774600。

被告人厉某某系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河北廊坊的主要市场领导人。2016年1月份,被告人厉某某经他人介绍接触到了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并和王某某在河北廊坊见面,深入了解了该项目的有关情况。被告人厉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便决定和赵某女(在逃)合伙发展该项目的会员,共同注册了中券资本会员账号“ccg7”、“zsn1569”,共同享受利益,直接、间接发展人员成为下线会员。为拓展会员市场,被告人厉某某和赵某女二人在廊坊**工作室,作为介绍、宣传场所,并参与在泰国、柬埔寨、菲律某酒店和马来西亚某地组织召开的传销活动。同时,厉某某还在河北廊坊某酒店及某宾馆召开推广会。经鉴定,被告人厉某某所使用的中券资本顶点会员账号为“ccg7”,推荐所在层级为21,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5009个,推线下线29层,所在安置层级为42层,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8439个,安置下线70层,经鉴定的会员账号实际提现奖金3825331.75。

被告人厉某某系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在河北廊坊的主要市场领导人。2016年8月份,被告人厉某某为继续实施传销活动,又与赵某女注册多个国盟会员账号,在河北廊坊等地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利。经鉴定,被告人厉某某国盟普惠证券顶点会员账号为“n6”,所在推荐层级为17,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67个,推荐下线7层,所在安置层级为17,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971个,安置下线35层,经鉴定的会员账号实际提现奖金109649。

被告人孙某某系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主要市场领导人之一。2016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经刘某甲和范某某介绍接触到该项目,了解该项目的背景、奖金制度。为发展中券资本市场,被告人孙某某在范某某、刘某甲的帮助下注册帐号“hlj789”、“zqfhf”。2016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租赁了哈尔滨市西大直街租用民房作为工作室介绍、宣传该传销项目场所。2016年4月,孙在哈尔滨市某酒店组织召开中券资本启动大会。2016年7月,为扩展会员市场,被告人孙某某在哈尔滨市某地组织了一次会议,组建微信群,直接、间接发展人员成为下线会员。孙某某有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68500080,所在安置层级为44,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7324个,安置下线69层,所在推荐层级为26,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3846个,推荐下线23层;实际提现奖金807025。

被告人孙某某系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主要市场领导人之一。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经王某某介绍接触到了该项目,并注册成为该项目的会员。为发展会员市场,在哈尔滨南岗区某商品房作为工作室介绍、宣传该传销项目场所。被告人孙某某注册了帐号为“K1”的会员帐号,并直接、间接发展人员成为下线会员。孙雇佣其弟孙振涛帮其管理会员帐号、进行提现等操作。经鉴定,孙某某有2个国盟证券会员编号,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87660531,所在安置层级为22,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12916个,安置下线87层,所在推荐层级为14,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589个,推荐下线23层;实际提现奖金1016500。

被告人贾某某系“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主要市场领导人之一。2016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和同案人胡某某二人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心考察“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共同注册“hzg141319”等四个会员账号,在哈尔滨市**发展了直接、间接发展人员成为下线会员。为拓展会员市场,被告人贾某某和胡某某二人在哈尔滨、吉林、沈阳**召开数场推广会,并组织下线会员前往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参加传销活动。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和胡某某所使用的顶点账号为“fxy1314”,所在推荐层级为44,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11430个,推线下线24层,所在安置层级为80,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11430个,经鉴定的会员账号实际提现奖金5308410。

被告人林某某系“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主要市场领导人之一。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母亲赵某娟(刑拘在逃)介绍及其帮助下注册成为了该项目的会员。为发展下线会员,林某某个人注册了登录帐号为“zqzlj002”等会员帐号,并要其母亲赵某娟为其管理会员帐号。林某某向他人积极宣传介绍该传销项目,讲解奖金制度,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收受他人传销资金,邀集他人前往其母亲赵某娟(在逃)开办的工作室听课,明知其母亲从事传销活动仍提供自己银行卡供其母亲使用用于资金流转。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共有四个会员帐号,其中顶点帐号为“zqzlj002”,所在安置层级为48层,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934个,安置下线78层,所在推荐层级为28,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934个,推荐下线23层,经鉴定的会员账号实际提现奖金为706363。

被告人刘某丙系国盟普惠证券传项目在天津市、吉林省的主要市场领导人。2018年8月份,经崔某某邀请前往哈尔滨在某酒店参与了由王新与组织召开的宣传推广大会,并注册成为该项目的会员。为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利,刘某丙在哈尔滨**召开多次推广会,并组织下线会员出境参与由“新亚洲集团”组织召开的传销活动,使得下线会员团队得以壮大,发展下线会员,为他人市场推广垫付费用。被告人刘某丙注册会员登录帐号为“lhl888”会员帐号,经鉴定,刘某丙有1个国盟证券会员编号,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18723721,所在安置层级为30,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8925个,安置下线57层,所在推荐层级为15,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7541个,推荐下线18层;实际提现奖金798000。

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范某某到哈尔滨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所犯罪行。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俞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2.书证:树状图、推荐、安置关系图、扣押清单等;3.证人宁某某、宋某某、付某某、王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厉某某、贾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孙某某、俞某某、林某某、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厉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孙某某、俞某某、贾某某、林某某、刘某丙伙同他人以会员管理系统为依托,以销售外国证券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证券产品以获得会员资格,同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张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厉某某、贾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孙某某、俞某某、林某某、刘某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厉某某、贾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孙某某、俞某某、林某某、刘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厉某某、贾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孙某某、俞某某、林某某、刘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范某某联系电话1530484****,刘某甲联系电话1331363****,张某某联系电话1508455****,厉某某联系电话1803167****,贾某某联系电话1871389****,刘某乙联系电话1875655****,王某某联系电话1715473****,孙某某联系电话1861394****,俞某某联系电话1875719****,林某某联系电话1554519****,刘某丙联系电话1556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文书及物证。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