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字〔2019〕0949号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奔楼,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苑**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8月16日因证据不足被未央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8日,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未央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村**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8月16日因证据不足被未央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4日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未央分局逮捕。
被告人加某某,绰号浩浩,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街**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未央分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70********,汉族,高中,无业,未央区**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8月16日因证据不足被未央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7日,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加某某、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5月6日21时许,西叶寨村村长被告人范某某因向西安西电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厂索要修路费未果,遂指使被告人吕某甲往该厂门口倒土封门威胁对方,后吕某甲伙同吕某乙、加某某、刘某某(已死亡)四人强行往该厂门口倒土封门威胁对方。该厂保安干部周某某带领该厂两位门卫出门阻拦时,双方发生冲突,吕某甲、吕某乙、加某某、刘某某等人殴打周某某后背致其受伤,受害人吴某某在旁拉架时被吕某甲、吕某乙等四人用棍打倒在地,使吴某某多处骨折(经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994号鉴定书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后吕某甲、吕某乙等四人逃离现场后,吕某甲、吕某乙、加某某驾车前往石化大道与范某某碰头并向范某某告知此事。
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加某某、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加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加某某、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四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又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院印)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加某某、范某某现被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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