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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滕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济阳区**街道办事处****7号,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2单元202室。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21日被济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市济阳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住该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5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市济阳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曾用名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4********,汉族,中专文化,系济南市济阳区**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曲水亭街35号**酒吧南侧,因琐事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争执,并与随后赶来的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滕某某,采取拳打、脚踹的方式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面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小脑幕硬膜下出血,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滕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滕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香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滕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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