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91********,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个旧市**村**栋**号。2013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6日予以释放。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昊昕,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9********,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号,现住个旧市**小区**栋**单元**号。2011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0********,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单元**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单元**号,现住个旧市**幢**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孙昊昕、许某某、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13日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2月14日、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2年9月19日23时许, 被告人孙昊昕与王某甲、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10余人在“香湾丽河”KTV二楼K06包房唱歌时,以服务员上酒慢为由挑头闹事,王某甲先殴打服务员张某甲,孙昊昕等人在KTV走廊追打服务员马某甲,服务员马某乙拿着一把水果刀前去制止,王某甲在一楼停车场与马某乙发生争吵,徐某某(另案处理)用长刀将马某乙砍伤。经个旧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马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马某乙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2012年11月9日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个旧市“鑫犇食馆”吃烧烤,因旁边一桌的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黄某某等人酒后说话声音大,双方引发口角。被告人范某某掀翻李某甲等人的桌子,并伙同“阿贵”、“沙优”等人使用刀、酒瓶、凳子等工具殴打李某甲、王某乙等人,致使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受伤。经红河州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甲级,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乙每人各4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故意伤害罪
2013年4月9日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个旧市喜临门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乙、王某丁、李某丙等人发生殴打,沈某某、赵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看见范某某与对方打架后,帮助范某某殴打对方,致使被害人王某丁、孔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受伤。经个旧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被害人王某丁的伤情为:1、鼻骨骨折;2、上中牙及双上侧切牙牙冠断折;被害人李某丙的伤情为:1、颌面部裂伤;2、全身多处刀砍伤。经个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丁、李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赔偿被害人孔某甲、王某丁、李某丙、李某乙四人共计6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7年2月2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个旧市人民医院门口与张某乙、徐某某发生口角,张某乙、许某某遂相互殴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用折叠刀划伤张某某脸部、头部等部位。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经个旧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1、颌面部外伤;2、颈部皮肤裂伤;3、左耳廓裂伤;4、头皮裂伤;5、左侧臀部刀刺伤;6、腹壁皮肤裂伤。其身体损伤程度经个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乙96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三、非法拘禁罪
2015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孙昊昕、许某某、常某某等人因毛某某的债务问题,强行将文某某从个旧市福家营卫生院带至昆明市并向文某某要债,得知原来房屋的售房款用于购买新房后,带文某某去处理房款事宜。期间一直看守文某某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5年1月30日10时许文某某报警,民警到达昆明市江东好世界D栋1503号房才将文某某解救,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达50余小时。
四、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孙昊昕伙同吕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1月,在个旧市邮电巷石狮子旁商铺内,摆设66台“开门胡”、43台“97明星”、22台“金三色”、2台“打鱼机”电子游戏机用于赌博活动。2017年3月20日16时许,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机关认定:所查获的66台“开门胡”、43台“97明星”、22台“金三色”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荧屏计分、押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被告人孙昊昕伙同吕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中旬,在个旧市步步高下园丁小区一楼商铺内,摆设9台“开门胡”、20台“97明星”、1组8台“金三色”(共14个可供独立操作单元)电子游戏机用于赌博活动。2017年12月11日22时25分许,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游戏室工作人员王某戊、汤某某等3人和参赌人员孔某乙、伍某某等人。经公安机关认定:所查获的9台“开门胡”、20台“97明星”、1组“金三色”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荧屏计分、押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李某甲、王某丁、李某丙、文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孙昊昕、许某某、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赌博机鉴定等鉴定意见书;
6、人像辨认笔录、现场指认及照片;
7、视频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昊昕、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范某某、常某某、许某某、孙昊昕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且被告人孙昊昕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各自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范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孙昊昕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对三名被告人均实行数罪并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常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昊昕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孙昊昕、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新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孙昊昕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常某某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13册,散装材料20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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