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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孙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昌邑市**镇**村,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号楼**单元**室。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昌邑市**镇**村,现住址为山东省昌邑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许,在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饭店一楼大厅,被告人孙某甲酒后与解某乙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孙某甲借机生事,随意殴打解某乙、孙某乙,致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孙某甲主动到杨家埠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解某甲、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解某乙、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孙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孙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茹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_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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