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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张某甲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77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人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镇**号**,现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左旗**镇**小区**栋**单元**号。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0********,汉族,中专文化,天津**研究所**,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编造内容为“**这两天要发生爆炸,你就等着看吧”的虚假恐怖信息通过“电报”手机聊天软件发送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接收到虚假恐怖信息后故意向正在与其共同吃饭的朋友孙某某、张某乙传播此虚假恐怖信息,并于当晚通过“电报”手机聊天软件向网友郭某某、杨某某、齐某某及“猫咪”(网名)等人传播“**这两天要发生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2017年5月15日、5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范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

2.相关书证;

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4.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  怡
代理检察员:刘占勇

2017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案卷贰册,起诉书2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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