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戴某某、戴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8********,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阿晨”),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7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戴某(绰号“阿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戴某某、戴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2020年4月28日至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晚8时许,位于和县**镇双严社区大戴自然村村北侧的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释放站(以下简称天然气站)内出现明火,经消防部门和天然气站灭火、抢修,于20日早晨五时许恢复供气。次日上午大戴自然村村民代表到和县**镇政府信访,要求停止供气,消除安全隐患,未果后表示将会不给车子进天然气站。当日中午十一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村内见有运载天然气的罐装车驶进站内,便前去阻止并沿途邀喊村民,后被告人戴某某、戴某分别驾驶皖******、皖******小型轿车拦堵在天然气站大门口阻拦运气车辆进入,范某某帮助指挥二人停放车辆。21日上午,经多方协调劝解,戴某某和戴某的车辆于中午十三时许被挪走后,被告人范某某等村民继续聚集封堵天然气站的大门,阻拦、攀爬天然气站调运设备的车辆,后被公安民警带离。天然气站于当日16时左右恢复供气,因通道被封堵无法正常供应天然气期间造成企业、商铺、住户损失经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38682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承诺书、信访登记表、会议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濮某某、戴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戴某某、戴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中衡资产报字(2019)第000016号评估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某、戴某某、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戴某某、戴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他人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系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检察官助理:田虹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戴某某、戴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范某某177*******、戴某某173******、戴某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