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村**号,捕前住景德镇市昌江区**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戴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范某某、戴某某商量一起贩卖毒品,由范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和麻果,戴某某负责与买毒人联系。
2019年11月19日傍晚,违法行为人顾某某(已作行政处罚)找戴某某购买人民币(以下同)300元冰毒。戴某某将范某某发来的珠山区茶具城负一楼消防通道照片转发给顾某某。顾某某自行前往该藏毒地点找到一小袋冰毒,重约0.3克,并于2019年11月24日将270元毒资微信转账给戴某某;
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顾某某向戴某某购买450元冰毒和麻果。戴某某收到顾某某微信转账450元,立即联系范某某准备好冰毒和麻果。之后戴某某告知顾某某至景德镇市昌江区**室拿毒品。顾某某至该房间从戴某某处拿到重约0.3克冰毒及1粒麻果;
2019年11月24日23时许,顾某某再次向戴某某购买300元冰毒。戴某某收到微信转账300元后,将范某某发来的珠山区茶具城地下室一楼电梯口照片转发给顾某某。顾某某及其朋友“凯凯”(具体身份不详)前往该藏毒地点找到重约0.3克冰毒,二人将冰毒吸食完;
2019年11月24日晚19时许,违法行为人胡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向戴某某购买1000元冰毒和麻果。戴某某收到微信转账1000元后,联系范某某准备毒品。范某某将重约0.9克冰毒及2粒麻果藏于景德镇昌江区锦江之星宾馆一楼男厕所小便池附近的下水管道处,并将该地点照片发给戴某某。戴某某收到后转发给胡某某。胡某某自行前往藏毒地点取到毒品,该毒品被胡某某吸食完;
2019年11月25日9时许,胡某某向戴某某购买冰毒,分两次微信转账600元和350元。戴某某将范某某发来的本市珠山区茶具城地下室二楼楼梯口照片转发给胡某某。胡某某前往该藏毒地点找到约0.9克冰毒及1粒麻果。而后胡某某到昌江区**室与范某某、戴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25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景德镇市昌江区宝润中心610室抓获范某某、戴某某及胡某某,当场从范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麻果24小袋,经现场称重,毒品净重9.5克。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甲基苯丙胺类检测,被告人范某某、戴某某和吸毒人员顾某某、胡某某的尿液结果均呈阳性。
2019年11月25日,吸毒人员顾某某、胡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简项详细、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指认、辨认笔录;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向二人五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范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重约12.2克,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重约2.7克,情节严重。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邹 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补充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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